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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持股需配套措施跟进

发布日期:2015/5/27 9:11:30   |   浏览次数:3700   来源:《深圳商报》5月27日A02版

■ 吴学安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公布《2015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提出今年将指导地方国资委研究制订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试点的管理办法,规范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工作。

上一轮国有企业员工持股之所以没有持续下来,原因在于,一方面面对存量国有资产,无论是经营者持股,还是员工持股,都有占国家便宜的嫌疑,所以备受舆论质疑;另一方面,在实际的运作中,要么选择经营者持股模式,要么选择全体员工持股的模式,而没有将两者有机结合,所以员工的积极性没有真正挖掘出来。

国外经验表明,员工持股有利于优化企业股权和治理结构,有利于员工利益与企业效益紧密捆绑,留住企业的核心、骨干人才,营造企业、职员、股东和社会多方共赢的局面。在国外,员工持股早已是普遍现象。美国的员工持股计划、德国的职工参与制、荷兰的员工持股等,都取得了较大成功。就国内而言,员工持股对于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立长期有效激励机制的作用毋庸置疑。一方面,国企员工持股的目的是把员工从单纯的雇员,变成“主人+雇员”。员工持股后,成为本企业的股东,从而成为主人,享有投票权和收益权,这有利于更大程度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员工持股计划赋予企业员工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双重身份,企业员工通过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可大大提高企业的运转效率。

通过员工持股,有利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优化其股权及治理结构。同时,也有利于员工的利益与企业效益紧密捆绑,留住企业的核心、骨干人才。从目前情况来看,从顶层设计到监管部门,再到市场个体,各方都为国企员工持股做好了准备。但真正将员工持股落地,必须在企业范围、持股比例、持股方式、股权来源、出资方式、退出机制等方面设计得当,出台可供操作的配套措施,才会最终产生“激励相容”的效果,使员工的个人利益与企业长远发展捆绑在一起。一方面,应避免人人持股、平均持股、福利持股产生新的“大锅饭”。员工持股的对象应为公司员工,应按贡献的大小,以部分骨干人员持股为主,并且可动态调整,其他员工成为骨干后也可以进入员工持股行列,这不仅有助于调动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也有利于调动其他员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持股方式和退出机制等方面,员工持股应是限制性股票,如所持股票不享有投票权,对于离开企业的持股员工,可规定其必须出售所持股票,且只能出售给本企业其他员工。

允许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这意味着股权结构一改过去国有资本和员工资本的二元结构,是由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和员工资本共同组成的三元结构。三元结构更有利于三方的相互制衡,执行过程更为科学严谨。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设置必须合理分配股权,这关乎利益,关乎公平,更关乎国资安全。例如,哪些员工持股、员工持股总量、员工共持股比例等,都不能超出边界。
      原文链接:http://szsb.sznews.com/html/2015-05/27/content_323532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