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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正式施行

发布日期:2017/1/19 9:20:32   |   浏览次数:7831   来源:

从最新一期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六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施行。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扩大了货币补偿范围,减轻了房屋征收阻力,促进公共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的顺利建设,进一步完善了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机制。

  旧版政策难以适应新发展需要

  房屋征收和补偿是在城市化过程中必然碰到的情况,城市的公共基础设施要落地、民生工程要建设,必然会牵扯到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需要通过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进行一定的补偿,来实现房屋的征收,达到公共基础设施落地和推进民生工程建设的目的。

  在修改《实施办法》之前,我市一直施行的是2013年版的《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目前,已经3年多过去了,深圳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产生了大量历史遗留问题,同时,随着深圳土地价值猛增,房价飙升,深圳在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过程中,房屋征收工作面临相当大的阻力。

  据市规划国土委有关人士介绍,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工作机制,促进公共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的顺利建设。由市规划国土委起草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于去年9月份正式发布,并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后,日前获得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正式施行,修改后的《实施办法》能适应新情况新变化,更有利于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的开展。

  原村民:按480平方米标准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修改后的《实施办法》都发生了哪些变化?修改的内容涉及房屋征收补偿文件依据、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征收补偿、非原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征收等多个方面。

  比如,在《实施办法》所依据的政策法规方面,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增加了一份文件的名称为《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

  另外,在广受关注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补偿办法方面”,修改后的《实施办法》称: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的,不超过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超出部分按照《实施办法》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所建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480平方米的,可按照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给予产权调换,差额部分面积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的成本价购足;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扣减10%的公告基准地价后予以补偿。

  如果被征收人为非原村民,该怎么办?修改后的《实施办法》称,不超过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扣减10%的公告基准地价予以补偿。超出部分按照《实施办法》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修改后的《实施办法》还增加一些条款内容,比如,在《实施办法》的第二十六条中,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三款:“市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房屋征收补偿基准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或房屋征收补偿基准价格确定。”

原文链接:http://www.sz.gov.cn/cn/xxgk/zfxxgj/zwdt/201701/t20170122_594461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