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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评估办法出台:房屋征收按市价评估补偿

发布日期:2011/6/1 14:32:16   |   浏览次数:6698   来源:
      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今年1月公布实施后,住建部于6月7日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了房屋征收补偿的评估办法。其中规定,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收房屋的价值将完全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不再综合政府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住建部表示,2003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变化1 评估价格完全依照市场
      2003年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新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此进行了细化:“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评估时,还要考虑到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影响价值的因素。
变化2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
      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新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至于评估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办法》表示,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
变化3 评估更多体现土地价值
      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的方法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